本發(fā)明涉及汽車配件技術領域,具體是一種無氣味的汽車內飾件材料及其制備方法。
背景技術:
聚丙烯(PP)材料由于其良好的綜合性能,在汽車各大總成系統(tǒng)中獲得了廣泛應用。汽車外飾件與內飾件大多使用聚丙烯復合材料注塑成型。汽車內飾件如儀表板、立柱、雜物箱、門板等,外飾件如保險杠、防擦條、擾流板等。汽車內飾材料除了具有良好的力學性能、加工性能、耐候性能與耐劃傷性能外,還要有良好的低揮發(fā)性,其中氣味要求是揮發(fā)性物質評價之一。為了限定內飾件材料氣味,世界各大汽車制造商著手進行了這方面的研究工作,形成了對這些揮發(fā)性有害物質加以規(guī)范和控制的標準。PV3900采用1~6級評價,級別越高,氣味越大,小于等于3.5級才能滿足要求。減少氣味可以采取下面幾種措施:1、用低氣味替代品來替代那些難聞的添加劑;2、采用更為純凈的樹脂;3、加入吸附劑,包括化學反應及物理吸附方法。但是現(xiàn)有技術是針對某一組份對氣味的影響,從而添加吸附劑來降低氣味,實際上內飾件材料氣味是多種組分氣味相互作用的結果。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無氣味的汽車內飾件材料及其制備方法,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無氣味的汽車內飾件材料,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組成:聚丙烯45-55份、聚四氫呋喃醚二醇11-19份、N-烷基-2-吡咯烷酮3-7份、納米銀離子5-12份、氰乙基纖維素15-23份、氧化釔1-5份。
作為本發(fā)明進一步的方案:所述無氣味的汽車內飾件材料,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組成:聚丙烯48-52份、聚四氫呋喃醚二醇13-17份、N-烷基-2-吡咯烷酮4-6份、納米銀離子7-10份、氰乙基纖維素17-21份、氧化釔2-4份。
作為本發(fā)明進一步的方案:所述無氣味的汽車內飾件材料,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組成:聚丙烯50份、聚四氫呋喃醚二醇15份、N-烷基-2-吡咯烷酮5份、納米銀離子8份、氰乙基纖維素19份、氧化釔3份。
本發(fā)明另一目的是提供一種無氣味的汽車內飾件材料的制備方法,由以下步驟組成:
1)將聚四氫呋喃醚二醇與其質量3.8倍的65%乙醇混合,制得聚四氫呋喃醚二醇溶液;將N-烷基-2-吡咯烷酮與其質量1.6倍的異丙醇混合,制得N-烷基-2-吡咯烷酮溶液;
2)將納米銀離子與氧化釔混合研磨、過120目篩,制得混合物A;
3)將聚丙烯與氰乙基纖維素混合研磨、過150目篩,置入聚四氟乙烯反應釜中,然后加入聚四氫呋喃醚二醇溶液,密封,并在114℃的溫度下加熱攪拌處理35-40min,然后加入混合物A與N-烷基-2-吡咯烷酮溶液,密封并加壓至3.1MPa,然后在148℃的溫度下攪拌處理1.5h,然后在敞口、245℃的溫度下攪拌處理50min,擠出、造粒即得內飾件材料。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
本發(fā)明可以實現(xiàn)汽車零部件的輕量化和節(jié)能環(huán)保功能,機械性能良好,加工工藝簡單,能夠提高工作效率,所生產(chǎn)產(chǎn)品具有氣味低、重量輕、表面光潔、耐高低溫、耐沖擊性、耐折皺、剛韌性強、吸音隔熱性好,不變形、不變色等特點,可廣泛應用于車頂飾、門飾板、行李箱側圍板、衣帽架等零部件。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景l(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實施例1
本發(fā)明實施例中,一種無氣味的汽車內飾件材料,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組成:聚丙烯45份、聚四氫呋喃醚二醇11份、N-烷基-2-吡咯烷酮3份、納米銀離子5份、氰乙基纖維素15份、氧化釔1份。
將聚四氫呋喃醚二醇與其質量3.8倍的65%乙醇混合,制得聚四氫呋喃醚二醇溶液;將N-烷基-2-吡咯烷酮與其質量1.6倍的異丙醇混合,制得N-烷基-2-吡咯烷酮溶液。將納米銀離子與氧化釔混合研磨、過120目篩,制得混合物A。將聚丙烯與氰乙基纖維素混合研磨、過150目篩,置入聚四氟乙烯反應釜中,然后加入聚四氫呋喃醚二醇溶液,密封,并在114℃的溫度下加熱攪拌處理35min,然后加入混合物A與N-烷基-2-吡咯烷酮溶液,密封并加壓至3.1MPa,然后在148℃的溫度下攪拌處理1.5h,然后在敞口、245℃的溫度下攪拌處理50min,擠出、造粒即得內飾件材料。
實施例2
本發(fā)明實施例中,一種無氣味的汽車內飾件材料,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組成:聚丙烯55份、聚四氫呋喃醚二醇19份、N-烷基-2-吡咯烷酮7份、納米銀離子12份、氰乙基纖維素23份、氧化釔5份。
將聚四氫呋喃醚二醇與其質量3.8倍的65%乙醇混合,制得聚四氫呋喃醚二醇溶液;將N-烷基-2-吡咯烷酮與其質量1.6倍的異丙醇混合,制得N-烷基-2-吡咯烷酮溶液。將納米銀離子與氧化釔混合研磨、過120目篩,制得混合物A。將聚丙烯與氰乙基纖維素混合研磨、過150目篩,置入聚四氟乙烯反應釜中,然后加入聚四氫呋喃醚二醇溶液,密封,并在114℃的溫度下加熱攪拌處理40min,然后加入混合物A與N-烷基-2-吡咯烷酮溶液,密封并加壓至3.1MPa,然后在148℃的溫度下攪拌處理1.5h,然后在敞口、245℃的溫度下攪拌處理50min,擠出、造粒即得內飾件材料。
實施例3
本發(fā)明實施例中,一種無氣味的汽車內飾件材料,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組成:聚丙烯48份、聚四氫呋喃醚二醇13份、N-烷基-2-吡咯烷酮4份、納米銀離子7份、氰乙基纖維素17份、氧化釔2份。
將聚四氫呋喃醚二醇與其質量3.8倍的65%乙醇混合,制得聚四氫呋喃醚二醇溶液;將N-烷基-2-吡咯烷酮與其質量1.6倍的異丙醇混合,制得N-烷基-2-吡咯烷酮溶液。將納米銀離子與氧化釔混合研磨、過120目篩,制得混合物A。將聚丙烯與氰乙基纖維素混合研磨、過150目篩,置入聚四氟乙烯反應釜中,然后加入聚四氫呋喃醚二醇溶液,密封,并在114℃的溫度下加熱攪拌處理38min,然后加入混合物A與N-烷基-2-吡咯烷酮溶液,密封并加壓至3.1MPa,然后在148℃的溫度下攪拌處理1.5h,然后在敞口、245℃的溫度下攪拌處理50min,擠出、造粒即得內飾件材料。
實施例4
本發(fā)明實施例中,一種無氣味的汽車內飾件材料,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組成:聚丙烯48-52份、聚四氫呋喃醚二醇17份、N-烷基-2-吡咯烷酮6份、納米銀離子10份、氰乙基纖維素21份、氧化釔4份。
將聚四氫呋喃醚二醇與其質量3.8倍的65%乙醇混合,制得聚四氫呋喃醚二醇溶液;將N-烷基-2-吡咯烷酮與其質量1.6倍的異丙醇混合,制得N-烷基-2-吡咯烷酮溶液。將納米銀離子與氧化釔混合研磨、過120目篩,制得混合物A。將聚丙烯與氰乙基纖維素混合研磨、過150目篩,置入聚四氟乙烯反應釜中,然后加入聚四氫呋喃醚二醇溶液,密封,并在114℃的溫度下加熱攪拌處理38min,然后加入混合物A與N-烷基-2-吡咯烷酮溶液,密封并加壓至3.1MPa,然后在148℃的溫度下攪拌處理1.5h,然后在敞口、245℃的溫度下攪拌處理50min,擠出、造粒即得內飾件材料。
實施例5
本發(fā)明實施例中,一種無氣味的汽車內飾件材料,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組成:聚丙烯50份、聚四氫呋喃醚二醇15份、N-烷基-2-吡咯烷酮5份、納米銀離子8份、氰乙基纖維素19份、氧化釔3份。
將聚四氫呋喃醚二醇與其質量3.8倍的65%乙醇混合,制得聚四氫呋喃醚二醇溶液;將N-烷基-2-吡咯烷酮與其質量1.6倍的異丙醇混合,制得N-烷基-2-吡咯烷酮溶液。將納米銀離子與氧化釔混合研磨、過120目篩,制得混合物A。將聚丙烯與氰乙基纖維素混合研磨、過150目篩,置入聚四氟乙烯反應釜中,然后加入聚四氫呋喃醚二醇溶液,密封,并在114℃的溫度下加熱攪拌處理38min,然后加入混合物A與N-烷基-2-吡咯烷酮溶液,密封并加壓至3.1MPa,然后在148℃的溫度下攪拌處理1.5h,然后在敞口、245℃的溫度下攪拌處理50min,擠出、造粒即得內飾件材料。
對比例1
除不含有聚四氫呋喃醚二醇外,其原料含量及制備過程與實施例5一致。
對比例2
除加熱攪拌時全部不密封攪拌外,其原料含量及制備過程與實施例5一致。
對比例3
除不含有聚四氫呋喃醚二醇以及加熱攪拌時全不密封攪拌外,其原料含量及制備過程與實施例5一致。
實施例1-5及對比例1-3制得的樣品性能如表1所示。
表1
從表1中可以看出,本發(fā)明各原料之間存在互補關系,同時具有協(xié)同效應,而且合適的比例才能發(fā)揮最好的效果,在添加聚四氫呋喃醚二醇后使制得的材料具有較高的拉伸強度、彎曲強度、彎曲模量,抗沖擊能力強,制備工藝對其機械性能有一定的影響,采用密封處理制備過程使其氣味大大降低。添加聚四氫呋喃醚二醇以及密封處理能夠起到增效的效果。具有顯著性的進步。
另外,還對本發(fā)明實施例進行耐熱老化性能試驗、低溫存放性能試驗、耐濕熱性能試驗、耐氣候交變性能試驗、耐低溫沖擊性能試驗,試驗后表面均與供貨狀態(tài)相比,均未出現(xiàn)任何變化??刮⑸镄阅茉囼灪笪闯霈F(xiàn)異味及發(fā)霉等現(xiàn)象,而對比例1-3均出現(xiàn)不同程度的異味及發(fā)霉現(xiàn)象。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fā)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jié),而且在不背離本發(fā)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xiàn)本發(fā)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fā)明內。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jīng)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