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屬于電力技術領域,具體地說是一種電纜放線輪裝置。
背景技術:
電力領域中,電纜是常用的電力系統(tǒng)設施,電纜的敷設方式有架空敷設與埋地敷設,埋地敷設就是將電纜埋設于電纜溝之中,埋地電纜多采用鎧裝電纜,電纜直徑較大,重量較大,敷設難度大,電纜在展放拉伸過程中電纜與地面摩擦會不僅會增大拉伸阻力更會造成電纜損傷,在施工過程中為了減輕勞動力,保護電纜,一般會利用放線輪來進行放線;
而現(xiàn)有的電纜放線輪有單輪式,滾輪架設在輪架上,放置地面時滾輪軸線與地面平行,此種放線輪的使用雖然可以減小電纜與地面的摩擦,以保護電纜,但由于放線輪是開口設計,電纜拉伸過程中放線輪容易側翻傾倒,放線輪一旦傾倒,便失去了作用,電纜就直接與地面接觸,繼續(xù)拉伸會導致電纜受力過大,破壞電纜。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缺陷,本發(fā)明研制一種電纜放線輪裝置,具體是通過支架以及支架內滑輪結構的排布,使得電纜放線過程中,避免了電纜與地面摩擦以及電纜易損壞的問題。
本發(fā)明一種電纜放線輪裝置,包括:支架、帶兩個三角撐板的電纜放線單元,兩個所述三角支撐板平行設置,一端焊接于所述主體支架,另一端與所述電纜放線單元固定連接,將所述電纜放線單元固定于兩個所述三角撐板之間;
其中,所述支架包括:兩個支架主體、以及將兩個所述支架主體連接固定的卡扣,將兩個所述支架主體圍合為一正多邊形的支架。
一種電纜放線輪裝置,其優(yōu)點是:支架以及支架主體內電纜放線單元的結構設計,避免了電纜拉伸過程中滑輪易側翻傾倒現(xiàn)象的發(fā)生,同時,解決了拉伸電纜過程中電纜受力過大,從而破壞電纜的問題;再者,支架內電纜放線單元的排布,使得多個滑輪構成一環(huán)形,以制備環(huán)形放線滑輪結構,進一步防止滑輪放線過程中易傾倒,同時可實現(xiàn)快捷放線;結構簡單、經(jīng)濟適用。
附圖說明
圖1為一種電纜放線輪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一種電纜放線輪裝置的主視圖;
圖3為支架結構示意圖;
其中:
1、支架,11、支架主體,11a、支架主桿,11b、支架次桿,11c、支腳;
12、卡扣;
2、電纜放線單元,21、三角撐板,22、滑輪,23、支撐組件,23a、輪軸,23b、螺母,23c、軸承。
具體實施方式
根據(jù)圖1至圖3所示:本發(fā)明一種電纜放線輪裝置,包括:支架1、帶兩個三角撐板21的電纜放線單元2,兩個所述三角撐板21平行設置,一端焊接于所述支架1,另一端與所述電纜放線單元2固定連接,將所述電纜放線單元2固定于兩個所述三角撐板21之間;
其中,所述支架1包括:兩個支架主體11、以及將兩個所述支架主體11連接固定的卡扣12,將兩個所述支架主體11圍合為一正多邊形的支架1。
優(yōu)選地,所述支架1優(yōu)選為正六邊形。
優(yōu)選地,所述支架主體11包括至少兩根支架主桿11a、以及垂直設置于相鄰所述支架主桿11a間的支架次桿11b;
進一步地,所述電纜放線單元2沿所述支架次桿11b間隔設置;
進一步地,所述卡扣12設置于支架主體11兩側的所述支架主桿11a上,將兩個所述支架主桿11a卡接、并構成正多邊形的支架1;
進一步地,相鄰所述支架主桿11a間的所述支架次桿11b至少為一根,且所述支架次桿11b將所述支架主桿11a均分,用于平衡應力;
優(yōu)選地,相鄰所述支架主桿11a間的所述支架次桿11b為兩根。
優(yōu)選地,至少兩根相鄰所述支架主桿11a上設置有支腳11c,且同一根所述支架主桿11a上設置的所述支腳11c至少為兩個,并對稱分布于所述支架主桿11a的外側構成八字型,當所述支腳11c嵌入地面時,用以限制所述電纜放線單元2隨電纜移動;
優(yōu)選地,所述電纜放線單元2還包括一滑輪22、用于固定所述滑輪22的兩個支撐組件23,且兩個所述支撐組件23通過兩個所述三角撐板21分別設置于所述滑輪22兩端,用于固定所述滑輪22;
所述三角撐板21遠離所述支架主桿11a一端的頂角開設為U型口;
所述支架1內間隔設置的所述電纜放線單元2的內邊緣圍合為圓形;
進一步地,所述支架1內所有滑輪的內邊緣構成圓形,當所述支架1為正六邊形時,使得電纜放線輪裝置構成三滑輪環(huán)形布置結構,放線快捷;
進一步地,所述支撐組件23包括一輪軸23a、兩個螺母23b、一內套于所述滑輪22內的軸承23c,所述輪軸23a一端穿過所述三角撐板21上的U型口,另一端內套于所述軸承23c內;所述螺母23b與所述輪軸23a絲牙連接,且所述三角撐板21位于兩個所述螺母23b之間,用于固定所述三角撐板21;
優(yōu)選地,U型開口的寬度小于所述輪軸23a的直徑,使得所述輪軸23a穿過U型開口后插入所述軸承23c內。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發(fā)明,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